2017-2018学年第2学期期末考试考务工作方案

发布者:教务处发布时间:2018-07-04浏览次数:2977

为加强2017—2018学年第2学期期末考试考务管理,严肃考纪、端正考风,确保考试秩序正常,特制定本工作方案。

一、巡视组

(一)巡视组成员

组  长:刘大洪

副组长:陶前功

成  员:

付  宏

熊  桉

许传华

李正旺

蔡红英

袁文艺

戴化勇

徐万华

胡  伟

  邓 青

冷凯君

杨申燕

邓  毅

谭志国

俞  红

刘行军

邱  秋

张晓京

刘  薇

丁银河

陈  义

顾  琛

王远坤

彭书雄

何明霞

杨春燕

邓志华

汪  波

兰自力

孙立海

李湘梅

  陈新武

  王全意

龚振中

汪奇志

张江红

张国亮

牛毅君

栾建伟

夏春华

纪竹荪

高  原

  

  

(二)巡视组职责

1.巡视人员应在开考前10分钟到达考场办公室(J2-107)领取《考场巡视记录表》。

2.巡视组成员应严格按照《湖北经济学院巡视守则》的要求,重点针对考场的安排情况、监考教师的职责履行情况以及考风考纪情况进行巡查。

3.巡视结束后,巡视人员将《考场巡视记录表》交考场办公室工作人员。

4.工作人员应在开考前20分钟到达考场办公室(J2-107),负责分发、回收《考场巡视记录表》,处理违纪考生。

(三)巡视安排

巡视时间

巡视人员

工作人员

7月9日

(08:10—11:50)

邓青、刘行军、杨春燕、王全意

孙彦波

7月9日

(13:40—17:20)

俞红、刘薇、李正旺、张国亮

夏惠英

7月10日

(08:10—11:50)

付宏、戴化勇、张晓京、牛毅君

赵春生

7月10日

(13:40—17:20)

徐万华、彭书雄、汪波

柯清华

7月11日

(08:10—11:50)

丁银河、陈新武、顾琛、夏春华

姚永松

7月11日

(13:40—17:20)

何明霞、邱秋、熊桉、谭志国、高原

盛玮

7月12日

(08:10—11:50)

陈义、邓志华、兰自力、孙立海、栾建伟

苏晴

7月12日

(13:40—17:20)

蔡红英、王远坤、胡伟、李湘梅、汪奇志

戴剑

7月13日

(08:10—11:50)

许传华、杨申燕、张江红、纪竹荪

陈杰

7月13日

(13:40—17:20)

邓毅、袁文艺、龚振中

苏佳玲

二、学校考试考务安排

(一)考务工作负责人:王全意

(二)考务人员:教务处工作人员及各学院教学秘书。

本次学校考试共294场次,分布在7月9日12、34、56、78节,7月10日12、34、56、78节,共8个时段。领卷人员须在7月9日、10日上午7:20,中午12:50到达教务处领取试卷并将试卷送至考务办公室(J2-107),再分发给各考试时段考务人员。各考试时段领卷人员、考务人员安排如下:

考试时段

领卷人员

考务人员

7月9日

(08:10—09:50)

孙彦波、夏玮、杨文绮、刘项育

杨文绮、刘项育

7月9日

(10:10—11:50)

夏玮

7月9日

(13:40—15:20)

夏惠英、刘项育、周蓉、余丽

刘项育

7月9日

(15:40—17:20)

周蓉、余丽

7月10日

(08:10—09:50)

赵春生、王秀慧、张颖、曾菡、王啸

王秀慧

7月10日

(10:10—11:50)

张颖、曾菡、王啸

7月10日

(13:40—15:20)

柯清华、雷海燕、曾菡、王啸、汪长凌

雷海燕

7月10日

(15:40—17:20)

曾菡、王啸、汪长凌

(三)考务人员职责

1.每场考试前30分钟到考场办公室(J2-107)领取负责考试时段的试卷,做好清理、分发和记录工作。

2.考试过程中,应认真巡视负责考试时段各考场,及时解决考场中出现的各种突发问题。

3.考试结束后,应认真清点试卷袋,检查试卷袋封面填写情况,清点无误后,及时移交开课学院。

三、学院考试考务安排

学院考试由学院独立组织考务工作,考试时间为7月11日至7月13日。学院考试考务工作要求与学校考试相同。各学院要按照学校要求做好本学院考试考务工作和巡视工作。

四、监考人员须知

1.监考人员由教务处和各学院统一安排,具体安排可登陆教务管理系统进行查询,查询时应注意监考学期、时间、地点及场次,如有疑问,请及时与各学院教学秘书联系。

2.监考人员应按照《湖北经济学院监考守则》要求,认真做好考场管理工作,确保考场纪律良好、秩序正常。

3.学校考试的监考人员应在开考前20分钟到考场办公室(J2-107)领取试卷;学院考试的监考教师应在开考前20分钟到学院指定地点领取试卷,并提前到达教室。

4.监考人员发现考生在考试中有违反《考场规则》的动机或苗头,应当众给予批评或警告。构成作弊事实的,当场中止其考试,并将有关材料和证据送交考场办公室(J2-107)。教务处在对违规学生做出处理决定时,原则上以监考人员认定的事实为依据。

  

教务处

2018年7月4日